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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7 10:05:36点击:14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工程签证的性质:
1.《亚洲博彩平台排名》中现场签证的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签约合同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这一金额与合同承包范围相对应。合同价格是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和调整的金额。可见,签约合同价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于“支付”完成承包工程的款项。
工程签证是在履行合同中,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前者明确的是签约合同总金额,后者涉及的是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签约合同价的调整项),二者有所不同。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其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
3.在我国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未使用工程签证等术语,但在工程合同履行的实践中,确实广泛存在着“变更单”“洽商单”“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量确认单”等多种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均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采用,是施工组织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更是合同管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有效化解发承包双方争议的工具。
4.工程签证和工程洽商等的联系和区别
(1)工程洽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参建各方就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的洽谈商量。如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工期、材料供应、价款调整及其他合同涉及工程实施的内容办理的关于技术经济洽商文件。工程洽商一般形成洽商会议记录,经各参加方认可后生效。
(2)工程变更:是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正、补充或其他变更。通常情况下,工程变更的发起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种为发包人基于对工程的功能使用、规模标准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提出变更;
第二种是设计人基于设计文件的修改提出变更,并以设计变更文件的形式提出;
第三种是监理人认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技术经济事项的处理不合适,提出针对原合同内容的调整;
第四的是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后以变更形式发出。
根据变更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设计变更,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涉及设计文件修改的,需要经过设计人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类为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直接审核并批准的其他变更,即不需设计人审查,如产品型号、规格、工期变化等方面。
(3)工程联系单又称工作联系函:是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如有)各方通用的表单。工程实施中,各方有需要沟通与协商的事宜,均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处理。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如在施工中,监理人想给发包人提合理化建议,或者工作中有些需要发包人出面给予支持协商的事,可以用此传达提出的事宜。如施工中甲供材料不及时,承包人也可以用此表向发包人表示,以便其及时组织建材供应。发包人在施工中发现监理人监管不到位,也可以此表的形式要求监理人工作认真监管到位。
(4)工程量确认单:是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已完成工程量(含月度、年度、阶段或全部)的确认文件,以及对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确认文件。
(5)工程签证:是在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如发生合同外的工作或工程,双方当事人针对该工作或工程内容办理的认证文件。
不管是工程签证还是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确认单等,都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工程计价、付款等经济问题的重要证据,都可以作为影响工程价款的重要文件。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持有这些文件的原始件,以便在使用复印件可能会造成对方不承认时出示。
5.签证的种类:
(1)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发包人要求、合同缺陷、违约、暂停施工、工程变更或设计文件错误等,造成合同当事人费用增加和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经济签证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应认真核实签证范围和内容。
(2)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发包人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以及临时停水、停电造成的暂停施工,工期延误的签证。合同中一般约定了工期罚则,在工期提前奖,工期延误罚款的计算时,工期签证发挥着重要作用。
(3)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以及工程隐蔽签证,如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对涉及工程价款数额较大的技术签证。这些签证对行工程结算影响较大,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易引发争议,难以结算。一般应组织专家论证,做到安全、经济、适用。
6.签证与索赔的区别
发包人拒绝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的工程签证时,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索赔程序,提出索赔通知。
(1)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索赔是单方面的主张;
(2)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确定,而索赔的利益尚待确定;
(3)签证是结果,而索赔是过程。
工程签证有多种情形,
一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如涉及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需要承包人提出,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否则承包人的主张将没有书证,可能导致权力丧失;
二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且在工程合同范围之外的,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三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如土方类别、土石比例、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
四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的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便计算顺延的工期和索赔费用;
五是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需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其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等。
总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超出工程合同约定范围以及合同条件的变化引起需要签证确认的事项等,都可以以工程签证这一方式处理。
5.9.1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而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 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 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 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 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计算。
《亚洲博彩平台排名》GB 50500-201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第1款签证比较完整,明确了人、材、机的价格,只需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即完整的计日工价格。
第2款是只有工程量没有人工单价,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合同工程相应项目的人工单价,二是比照合同工程相应项目的人工单价适当上浮。如何上浮,浮动多少由鉴定人根据当地或各专业的规定自行确定。本规范条文说明5.9.2条中 给出上浮20%左右的数值,供鉴定人参考。
2.应用本条规定,应注意合同的计价方式。由于我国现阶段主要还是采用以施工图纸为基础的发承包模式,发、承包双方所签合同是施工合同。因此,本条也是针对施工合同制定的。如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其零星工程、零星工作的签证,首先需要厘清其是否总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判断的依据应为:
一是根据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判断依据为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
二是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的,判断依据为发包人要求和可研报告及方案设计。一般来说,如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合同(EPC)方式实行的工程总承包,其零星工程或零星工作应包括在合同范围内,另行计算的可能性极小。
5.9.2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 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由于对工程签证,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一些工程签证存在瑕疵,因而引发合同当事人的争议。那么工程签证如何才能具有证据效力:
(1)签证主体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2)签证人员必须获得授权。无授权的人员签署的工程签证不能发生签证的证据效力;
(3)签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标明何时、何地、何因、何事等;
(4)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答意见为收到、情况属实,只能作为证据材料,要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证物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2.《亚洲博彩平台排名》第七百八十九条“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中指出:“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都会对工程签证的人员、范围和程序作出明确的约定。由于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尽管在法律上其属于合同文件,但在形式上其与建设工程合同签字、盖章的严格形式不同,它往往是承发包双方派驻工地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签署。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对于签证的效力产生争议时,查明签署人是否具有授权或相应职权,直接影响签证效力的认定。对于一些在签署人、范围和程序上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不应一概否认其效力,应当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综合审查判断签署人是否有权签署、签证所载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3.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工程签证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其效力的认定是委托人的权利。能否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此外,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对工程签证的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定也不完全一致。因此,鉴定人应注重学习了解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以便有针对性的与委托人就工程签证的效力进行沟通。
4.在鉴定工作中,遇到有瑕疵的工程签证时,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经验法则,对签证的关联性、该工程签证所反映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是否在合同工程范围外、签证的内容是否有实物证据存在、是否与工程项目具有关联性等作出专业的鉴别和判断,不应对有瑕疵的、当事人有争议的签证一概不作鉴别,推回给委托人。毕竟,工程签证是否具有关联性,是专门性问题鉴别的重要内容,将其进行专业性的鉴别和判断,正是体现工程造价鉴定价值及其水准的地方,更是体现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着力点。
5.9.3 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程,要求费用支付,而发包人又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在施工过程中,一些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会向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通知其完成某项工程或工作,承包人应在完成这一口头指令后审视该工程或该工作是否属于合同主范围,如不属于则应就完成该项工程或工作所需耗费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求发包人予以书证,以落实这一指示,便于事后的工程结算,但有时,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发书面指示,而承包人也怠于提交工程签证,在该工程结算时才想起还有一个口头示完成了并报出工程价款。对此情形,如果有实物证据可以核实进行鉴定。如无物证,按照《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为了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解决纠纷,委托人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同理,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时,也只能以证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为鉴定的基础。


内容来源:造价约法

文章来源:亚洲博彩平台排名咨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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